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学术研究活动。整合全省旅游界智力资源,发展旅游学术队伍,研究全省旅游产业发展战略和有关政策、规划、开发、建设、管理、市场及文化、教育、培训、宣传等,总结、宣传、推广旅游业经验成果,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研究员)单位和专家学者的合理建议,提供调查、建议、咨询、策划等;
(二)开展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内外旅游教育、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的联系与合作,扩大交流,开展研讨,共同促进我省旅游业发展;
(三)开展海南旅游产业发展研究和咨询服务。
1.组织力量对全省旅游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研究;
2.举行学术报告会、座谈会,举办讲座、培训班,培训旅游管理人才和各种岗位人才;
3.为政府和企业单位制定旅游发展战略,开展旅游策划和规划,为政府和企业决策、管理、营销提供服务;
4.接受委托,对重大项目进行综合性考察、评估、专题研究和科学论证;
(四)兴办相关经济实体。依托研究会信息、理论、战略、人才优势兴办相关经济实体,为会员(研究员)单位和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和智力支持以及招商引资服务。
第三章 会员(研究员)
第七条 凡与旅游产业有关的社会组织、企业和从事旅游科研、教育的专家学者以及旅游业界投资、管理、运营人才,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研究员),即可办理入会手续。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研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研究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的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研究员)证。
第十条 会员(研究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本会可给予帮助。
第十一条 会员(研究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承担和支持本会的工作;
(四)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有关建议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研究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研究员)证。会员(研究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研究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研究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研究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研究员)(或会员(研究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研究员)(或会员(研究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研究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和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研究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研究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研究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研究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研究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研究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亦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研究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研究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海南省旅游发展研究会不收会费,经费来源于:
(一)接受社会各界赞助或捐赠;
(二)宣传及学术交流服务性收入;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政府资助;
(五) 其他合法收入;
(六) 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研究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研究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研究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研究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研究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6年5月27日会员(研究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