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推动旅游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向各市、县、自治县政府印发《海南省乡村旅游度假区评定标准 (试行)》及其评分细则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发改体改〔2021〕479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海南自由贸易港放宽市场准入工作专班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229 号)文件要求,以创建乡村旅游度假区为重要抓手,积极推进海南省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海南省推动旅游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了《海南省乡村旅游度假区评定标准(试行)》和《海南省乡村旅游度假区评分细则(试行)》。通知要求各市、县、自治县政府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据了解,《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发改体改〔2021〕479号)是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为进一步支持海南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港市场准入体系和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自由便利流动,加快培育国际比较优势产业,高质量高标准建设自由贸易港,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提出了二十二条特别措施,其中,关于“优化准入环境开展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创新发展试点”,特别措施如下:“选取海南省部分地区,共享应用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以市域或县域为单位开展乡村旅游市场准入试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试点地区所辖适合开展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的乡镇和行政村进行整体评估,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按照市场化原则,组建乡村旅游资产运营公司。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支持适合开展民宿、农家乐等乡村旅游业务的资产以长期租赁、联营、入股等合法合规方式,与运营公司开展合作,积极推动闲置农房和宅基地发展民宿和农家乐,将民宿和农家乐纳入相关发展规划统一考虑,注重与周边产业、乡村建设互动协调、配套发展。海南省统一农家乐服务质量标准,统一民宿服务标准,乡村民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信息管理平台、统一能力评估和运营监管。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坚决杜绝把乡村变景区的“一刀切”整体开发模式,充分考虑投资方、运营方、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多方利益,因地制宜制定试点具体方案,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租金、参与经营、分红等多种形式获得收益。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运营公司提供金融支持,全面提升乡村旅游品质,增加农民收入。鼓励保险机构开发财产保险产品,为乡村旅游产业提供风险保障。引导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乡村旅游产业支持力度,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牵头单位: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参加单位: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银保监会)”。
海南省推动旅游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高度重视优化准入环境开展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创新发展试点工作,结合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建设海南自贸港、国际旅游消费中心、乡村振兴、全域旅游等战略部署,以创建乡村旅游度假区作为旅游产业推进海南省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创新发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抓手,打造国内外游客共享的乡村旅游度假目的地,为农民共同富裕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和稳定增收渠道,助力海南乡村全面振兴和自贸港建设,决定由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全域旅游处牵头,委托海南省旅游发展研究会组织专家工作组负责调研和编制《海南省乡村旅游度假区评定标准》及《海南省乡村旅游度假区评分细则》工作。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负责人指出,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开展海南省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创新发展试点工作,制定和印发《海南省乡村旅游度假区评定标准 (试行)》及其评分细则,是推动海南自贸港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创新举措;形成多方面合力推进创建乡村旅游度假区并根据岛屿型地区特点与外来投资者合作,是发展海南乡村度假助力乡村振兴的发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