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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的通知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时间:2021-12-16

为更好发挥财政在促进海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供给与资金保障作用,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聚焦科技创新、壮大市场主体、扩大投资、融资支持与优化发展环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增加有效投资,形成更多产业集聚,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海南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提高科技创新能

(一)支持研发设计机构建设。围绕“陆海空”未来产业,争创国家实验室与国家重点实验室,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全力支持。对事业单位获批牵头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期内每年给予 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对企业获批牵头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业设计中心、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最高 50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对国家在海南设立的整建制科研机构,给予最高 200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对国内外知名的科研院所、大学设立具有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根据研发人员数量、研发经费投入、科研基础建设等给予最高 50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并经认定为省级研发机构的,省、市县财政按照 55给予实际投入的 20%,最高 100万元补助,有条件的市县或园区可根据需要提高补助金额。

(二)支持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新建(扩建)共性技术、重大创新研发、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中试研究基地、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检验检测、工业设计、药物研发、供应链服务、知识产权运营服务等专业服务平台软硬件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照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对专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事业(与其无投资关系)提供服务的,年度服务金额达300万元以上,按照年度服务金额的 5%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三)激励企业加大研发设计投入。支持企业内设研发机构, 加大研发投入,鼓励研发投入纳统。对内设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年度内部研发经费增量分档给予5万元至50万元奖励。对规模以上工业高新技术企业、其他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30%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补助。对设计企业或企业所属设计机构获得 iF设计金奖、红点至尊奖,每项奖励30万元。获得国家级设计奖,每项奖励10万元。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以非营利方式向中小企业开放科研基础设施与科研仪器设备。对提供和使用共享仪器设备的单位,分别按照使用费的20%4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支持的科研条件平台和科学设施的企业、法人实体的科研机构,按照国家要求省级财政足额配套。以省崖州湾种子实验室、深海实验室为突破口,开展科技创新券全国通用通兑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四)支持先进制造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关键技术研发制造。省内研发制造企业研制首台(套)示范试点项目验收通过后,按照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首台(套)产品实现销售后,成套装备、单台设备、总成或核心部件按照合同金额的30%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投保的首台(套)保险按照实际投保费率不超3%,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最高300万元补贴(销售奖励与保费补贴不同时享受)。首台(套)量产扩能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使用银行贷款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给予贴息,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享受原辅料“零关税”或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加工增值税收政策的,按照合同金额的10%再给予叠加奖励,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五)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切实发挥省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作用。对入选工业强基工程等国家高精尖端制造强国计划、入选装备预研共用技术项目与领域基金类项目符合国家海洋强国战略、入选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符合种业强国战略并成功实施成果转化的实体项目,分别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六)继续支持生物医药研发。继续实施生物医药研发券政策,对医药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科研服务机构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生物制品等研发创新及成果转化,根据研发及产业化成果分别给予40万元至1000万元奖补。

二、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七)扶持中小微企业。推动中小微企业主动对接龙头企业需求,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预留采购份额。给予在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年度评估中排名前 5名的市县每个市县500万元奖励,支持市县开展政策宣传、管理咨询、创新支持、创业辅导、人员培训、投融资服务、法律咨询援助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完善服务体系。

(八)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工程。建立“专精特新”培育企业库,组织开展“雏鹰行动”,对中小企业开展转型升级对标诊断与扶持。选择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细分领域居于前列的企业作为培育对象,培育中小微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对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对掌握核心技术、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准冠军”精准服务,打造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 对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500 万元奖励。

(九)激励加快升规纳统。支持建立“小升规”工业企业培育库。支持开展“小升规”工业企业成长行动,对首次升规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奖励,三年内不降规的,再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奖励。

(十)支持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与“精英计划”。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与引进,对纳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对入库企业按照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25%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完成迁入注册后固定资产投资的5%或研发投入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精英计划,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快速成长。设立种子企业、瞪羚企业、领军企业培育库,对入库企业按照实际研发投入超过销售收入3%部分的15%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补贴。

(十一)激励企业产值或营业收入上规模。对从 2021年起年产值首次突破3亿元、5亿元、15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先进制造业及油气开采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从2021年起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实质性运营现代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从2021年起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1亿元、1.5亿元、2亿元的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扩大有效投资

(十二)扶持三大主导产业和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十个重点领域产业。落实《海南省支持企业扩投资稳增长暂行办法》(琼发改规〔20219号),按照贡献度匹配原则支持重点产业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继续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发挥总部经济带动作用。

(十三)推动先进制造业扩大投资。先进制造业、油气开采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对项目年度实际完成投资使用银行贷款,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贴息,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奖补合计不超过2000万元。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超10亿元(含)的,每家企业每年奖补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

(十四)支持企业技改提质。对符合智能化升级、集群化发展、服务化延伸、绿色化转型、安全化管控等支持方向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引进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按照一年期融资租赁费50%给予最高1000万元技改补贴。强化技改示范项目的试点示范作用,对获得国家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国家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绿色工厂等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获评省工业互联网应用优秀案例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十五)支持现代生物医药产业做大做强。鼓励企业参与国家带量采购,对参加国家药械集中带量采购中标品种,按照以中标单价完成实际销售额的3%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鼓励医药企业进行国际认证,对获得国际权威认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每通过一次认证给予20万元奖励。鼓励省内外企业依法兼并重组本省生物医药企业,就地盘活资产、发展壮大,对企业开展兼并重组新增银行贷款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贴息,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连续贴息2年。

(十六)支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旅游业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奖励。新评为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认定的旅游小镇奖励10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国家级休闲旅游街区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椰级乡村旅游点,在中国特色旅游商品大赛和中国旅游商品大赛中新获金、银、铜奖项的旅游企业,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酒店,新评定的“金宿级”“银宿级”的民宿分别给予5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奖励。

(十七)支持发展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围绕品种培育、品质提升、品牌推广,对符合一定条件且建立惠农利益联结机制的热带特色高效农业项目给予奖补支持。对海南特色的种植、畜禽养殖等农产品标准化特色种养项目,按照投资规模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对农产品初级加工、精深加工等产销联结项目,按照投资规模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对省级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园、田园综合体(共享农庄)等产业融合项目,分别给予 1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奖补。对国家级和省级农业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补。对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产品、国家有机农产品、国家绿色食品、GAP良好农业规范农产品,每个产品分别奖励 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在国家级主流媒体宣传推广农业品牌和食品工业品牌的,按照宣传推广费用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鼓励市县因地制宜开展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对险种绩效评价结果达标的市县,给予最高保费补贴25%的奖励资金。

(十八)支持物流企业发展。对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等重大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积极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支持物流软硬件设施建设。对建设物流信息平台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照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补贴。对新建冷库1万立方米以上、购买冷藏设备、冷藏车辆等,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被确定为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确定为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的,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邮政、快递企业建设快递分拨中心、运营中心、数据处理中心,投资1亿元以上的, 给予200万元补贴。对邮政、快递企业投资快递智能分拣设备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按照投资额的15%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对邮政、快递企业使用循环包装箱(盒)超过15万件的,每件奖励0.4元;购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可降解绿色环保包装袋超过20万个的,每个奖励0.3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支持“两进一出” 工程建设,每年安排1000万元支持邮政、快递企业开展快递进村、快递进厂、快递出海等业务。

(十九)支持智慧海南建设。通过财政资金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等方式重点支持纳入《智慧海南总体方案(20202025年)》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

(二十)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建设。继续落实已出台园区扶持政策,支持力度不变。以重点园区为载体,支持市县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创建省级产业集群和产业小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挥专项债券作为项目资本金作用,创新投融资机制,积极撬动银行贷款参与园区建设。每年安排PPP以奖代补资金2亿元,支持园区利用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

四、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二十一)支持建立企业融资服务机制。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多方联动的融资服务机制,支持海南省智慧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提供融资信息对接、政策兑现、金融产品保障等服务。支持建设海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服务中心,为中小微企业办理首贷、续贷业务提供便利金融服务。

(二十二)增强融资担保能力。逐步增加海南省融资担保基金公司注册资本金,建立资本金稳定补充机制。支持其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为企业融资增信与共担风险。对担保机构年化收费标准不高于1%的政策性担保业务,按照担保额的1%给予担保费补贴。

(二十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做大财政普惠金融支持面,让更多小微企业和创业重点群体享受创业担保贷款与财政贴息政策, 将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创业纳入支持范围,按照不超过贷款额度的4%给予补贴。继续发挥海南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降低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成本的作用。鼓励市县设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与省级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联动,拓展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

(二十四)畅通园区投融资渠道。对自由贸易港重要国企平台公司给予资本金支持,做强做大国有资本,将财政资金依法依规予以资本化。加大对园区信贷的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园区中小微企业贷款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金融机构进一步扩大无抵押、低利率贷款投放,逐步建立国家融担基金、省融担基金、园区、金融机构多方风险共担机制。代偿率不超过3%的部分,对省融担基金实际代偿额进行全额风险补偿。适时根据实施成效推广至园区外企业。

(二十五)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与股权投资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的杠杆作用,支持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产业发展,支持园区围绕产业定位打造主题产业子基金,推动形成“一园一基金”的格局。完善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政策,提高股权投资市场化运作水平。

(二十六)支持企业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企业上市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并在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基础层转入创新层的企业,再给予40万元奖励;对直接在创新层挂牌的企业,给予7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成功融资的,按照其融资金额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加大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扶持力度。

五、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二十七)提高园区创新与服务水平。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一次性给予最高2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根据《海南省产业园区动态调整机制(试行)》(琼发改产业〔2021406号)对产业园区考核,对评估为优秀的产业园区给予2000万元奖励,对评估为良好的产业园区给予1000万元奖励。

(二十八)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贸易展会,对外贸企业参加境外展会或在境外自主办展,按照不超过参展或办展项目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70万元补助;对企业参加国内国家级展会,按照参展项目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支持举办专业展览或会议,对纳入省政府重点培育的现有品牌专业展览或会议,每届给予组织单位最高500万元奖励,奖励不超过三届。对引进在我省举办列全国同行业内规模排名前三名的专业展览或者高端国际专业会议,除享受前述奖励外,每届额外再给予组织单位200万元的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三届。

(二十九)降低航空货运成本。对全货机航线航班、全货机航线货运量、货运代理企业集货增量进行补贴。其中,对全货机航线给予航班补贴,按照飞机最大业载量及往返航程,境内航线补贴2.4万元至7.2万元/班;境外航线补贴6万元至15/班,其中往返航程4小时以上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补贴1.5万元至3.2万元/班;补贴数额根据执行率按照补贴标准的50%100%安排。对执行全货机航线的企业给予货运量补贴,按照进出港货运量及航程,境内航线补贴0.4元至0.6/公斤,境外航线补贴0.7元至1.1/公斤。对货运代理企业给予集货增量补贴,以政策执行期间货运代理企业在海南各机场出港货运量的最高值为基数(基数不足5000吨的按照5000吨计算),给予1/公斤的增量补贴。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和运输机场所在地市县按1:1的比例分担。

(三十)加强口岸建设。新建、改扩建、迁建口岸现场查验设施应当与港口、码头、机场等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所需投资列入主体工程投资之内,由业主承担,可按照规定申请国家口岸建设专项补助。口岸查验设施设备购置与运行维护经费,除按照规定应当由中央财政负担的以外,不足部分主要由省级财政负担。口岸非现场查验设施建设除按照规定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外,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新建、改扩建、迁建口岸的开办费主要由市县财政负担。

六、管理措施

本措施自 202211日起施行,实施至2025年。海南省财政厅建立措施动态评估调整机制,每年对措施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确保措施针对性与有效性。到期前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本措施中除明确要求市县负担的个别条款内容外,无明确要求的,均由省财政统筹财力负担。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市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体措施,与本措施形成合力。

各类专项政策与本措施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措施由海南省财政厅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商省财政厅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资金申报、审核流程与绩效管理、监督等职责。

省审计厅依法对本措施执行情况以及财政资金安排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申报主体须对资金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违反规定骗取、使用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