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外旅游业的发展历程表明生态旅游已经成为国际旅游业的发展趋势。澳大利亚是世界上旅游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在生态旅游管理体制、资源开发、环境教育与居民权益保护等方面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系统管理经验,为我国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立法保护 严格执法
健全的环保法规与严格的执法为澳大利亚生态旅游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早在1970年它就颁布实施了“环境保护法”,经过多年的丰富与完善已经形成了门类齐全的法律体系。联邦层次的环境立法有50多个,例如“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持法”、“大堡礁海洋公园法”、“清洁空气法规”等;而各州的环境法规有百余个,例如维多利亚州的“环保收费法规”。澳大利亚还十分注重公民对环境法律制定的参与,有关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采取全民参与的方式面向社会招标,法律法规草案散发广大公民,广泛征求意见。这既激发了公民关心环保立法的热情,又使法律法规条款具有很高的公众认可度。
澳大利亚在加强环境立法的同时切实加强环保执法力度,从而有效地规范了企业、游客行为,保护了旅游资源环境。在澳大利亚,任何个人、组织违反了环保法规都会受到严厉的处罚,澳大利亚各州均有“环保警察”\(SEPP\)专职环境执法工作,维多利亚州环保局每年都要处理40至50件破坏环境的案件,而在大堡礁绿岛公园游客即使带走一枚小小的贝壳也会被处以高额罚款。
政府主导 分工协作
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是澳大利亚生态旅游迅速发展的另一成功经验。澳大利亚各级政府高度重视自然资源和遗产地保护,政府的政绩评价标准不仅包括GDP增长、就业、社会福利,而且包括环境保护等软指标。任何政府官员、部门不重视环保事业,就会在听证咨询中被质问,甚至在选举中落选。澳大利亚有专职的政府部门负责指导环境保护与生态旅游发展,目前形成了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三个互为补充的完备的政府环保机构。三者既明确分工,又密切协作。联邦政府职能定位于国家利益层次,主要负责国际环保公约签订、国内环保法规制定、跨州环保事务协调、重要环保科学技术的研究及推广等,例如1994年该国联邦政府提出的国家生态旅游策略(National Ecotourism Strategy),为生态旅游发展规划出了一个全盘的架构;各州政府承担着政府主要的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职责以及环保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例如环境标准的制定和监督执行、环保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生态植被的保护和建设、国家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企业环境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污染综合治理、环保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地方政府的环保职能在州政府的环保计划框架内进行,包括影响环境因素的控制、社区环境摩擦的协调、制定和执行社区环保规划等。各级政府通过法律和跨部门机构来协调三级政府部门的环保工作,例如维多利亚州的自然资源与环境厅,由厅长办公室对下属的环保局、自然资源局和生态再循环局进行协调。
全民参与综合协调
发动全民参与、综合协调各方利益是澳大利亚推进生态旅游发展的成功经验之一。
企业政府为了引导旅游企业参与生态旅游产业,在税收、信贷、设施等方面给予诸多优惠;政府与旅游企业合作,推出“生态商业”计划,鼓励商业企业减少水、电等资源的使用。例如墨尔本市水利部门与旅游开发商在该市郊区的联合建造人工湿地,不仅显著改善了当地的环境,而且使房地产价格上升了10倍,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双赢。
社区居民澳大利亚的国家公园和各类保护区注重在开发生态旅游的过程中与社区居民分享利益,联合当地居民和私有林主共同开发、保护当地旅游资源,形成了社区共管、专业公司与土著居民共同开发的经营管理格局。
社会组织政府倡导社会团体、从业人员、公众在旅游过程中必须尽环境保护义务。政府规定导游都要向游客介绍政府的环保规定,提醒游客严格执行;大学和科研机构通过对旅客的调查、旅游市场分析和专业培训,为生态旅游发展提供信息和人才保障。社会力量的积极介入为澳大利亚生态旅游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环保宣传 教育示范
澳大利亚政府及旅游部门重视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来培养国民的旅游环保意识,引导其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部门经常开展生态旅游教育计划,针对新闻媒介、旅游业、教育与培训机构和消费者等对象开展旨在提高对生态旅游意识与实践的系列教育活动,例如堪培拉市的“无垃圾城市”计划教育中心为居民免费提供垃圾回收再利用的知识和技术培训;帮助新闻媒介和旅游推销员更好地把生态旅游原则运用到他们的宣传活动中。澳大利亚联邦旅游部、澳大利亚旅游协会等机构还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生态旅游的指导手册以宣传生态旅游意识、营造良好环保氛围、规范游客行为。
共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